教授檢查州高中體育協會政策是否有效腦震盪管理

(編輯註:約翰·米勒(John Miller),特洛伊大學(Troy University)和南達科他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 Dakota)的羅賓·阿蒙(Robin Ammon),最近為腦震盪訴訟記者寫了以下文章。 在這裡獨家重印。)

許多校際運動員,尤其是高中足球運動員,在參加一項運動時可能會引起腦震盪(McCrea,Hammeke,Olsen,Leo和Guskiewicz,2004年)。 谷輪(2010年)進一步指出,每1000名運動員中有3.4個在校際比賽或實踐中遭受腦震盪。 由於與運動有關的腦震蕩的記錄越來越大,公眾意識也有所提高。 因此,至關重要的是,諸如體育主管,教練和體育教練等高中官員都意識到管理腦震盪風險的常規護理準則,以減少潛在的訴訟。 這些準則的主要來源可以在州運動協會政策中找到。

目前,所有50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都制定了與運動有關的腦震盪法(Weinberger&Briskin,2013年)。 但是,大多數州法院表示不願司法干預州高中體育協會與其成員學校之間的合同關係(Mitten,2014年)。 法院還認為,他們沒有最佳地位來決定體育糾紛,而是將運動監管機構和自願協會推遲根據自己的規則做出決定(Indiana高中體育協會訴Carlberg,1997年)。 此外,Crane訴Indiana高中體育協會(1992)提出,應發布國家管理機構的規則,解釋和應用,以向其成員學校,學生和父母提供常規的護理指南。

關於管理與運動有關的腦震蕩的州高中體育協會政策的研究結果表明,不存在超過70%的高中體育總監的腦震盪教育政策(Miller&Ammon,2017年)。 但是,將近75%的教練被要求審查腦震盪信息或遵循全國高中協會聯合會(NFHS)設定的標準。 幾乎有65%的州政策要求獲得許可的醫務人員(例如團隊醫生)進行最終的腦震盪診斷。 令人不安的是,超過5%的人沒有指定對誰負責最終腦震盪診斷的政策。 在描述腦震盪協議的類型時,有48%的人沒有表示比賽期間要遵循的任何類型的腦震盪協議。 但是,遵循NFHS政策指南的22%。 儘管近50%的州政策未指定返回播放指南,但36%遵循NFHS政策指南。 令人震驚的是,一項國家政策允許一名腦震蕩的高中運動員在24小時後重返比賽。 最後,58%的政策表明,只有醫生才能提供最終批准,以返回高中運動員參加比賽。

Crane(1992)的法院規定,州高中運動協會的所有政策必須明確,明確,根據其合法目標進行合理的解釋,並始終如一地應用。 顯然,關於腦震盪管理的高中國家政策並非如此。 如果沒有實施常規準則來管理腦震蕩的風險,就存在將腦震蕩的參與者置於增加其更大傷害的情況下的情況,從而增加了對學校訴訟的可能性(Kleinknecht v。 葛底斯堡學院,1992年; Osborne&Ammon,2012; Pinson訴田納西州,1995年)。 理想情況下,實施和執行教育,預防和批准返回比賽的標準應為相對於患有腦震蕩的運動員提供更高的常規護理體育計劃。 儘管知識本身並不等於適當的行動,但處理腦震盪事件的國家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實施將為高中運動員的腦震盪事件創造安全文化。

參考

Copeland,J。(2010年2月23日)。 新數據表明大學橄欖球腦震盪率的轉變。 從…獲得

Cranev。Ind。HighSch。 體育協會,975 F.2d 1315,1326(7thCir。1992)。

印第安納高中體育協會訴卡爾伯格案,694 N.E. 2d 222,1997Ind。Lexis230(Ind。1997)

Kleinknecht訴Gettysburg College,989 F.2d 1360(3dCir。1993)。

McCrea,M.,Hammeke,T.,Olsen,G.,Leo,P。和Guskiewicz,K。(2004)。 在高中足球運動員中未報告的腦震盪:預防的影響。 臨床運動醫學雜誌,14,13-17。

Miller,J。&Ammon,R。(2017)。 州高中協會政策:他們正在採取什麼措施管理騙局的風險null

(編輯註:約翰·米勒(John Miller),特洛伊大學(Troy University)和南達科他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 Dakota)的羅賓·阿蒙(Robin Ammon),最近為腦震盪訴訟記者寫了以下文章。 在這裡獨家重印。) 許多校際運動員,尤其是高中足球運動員,在參加一項運動時可能會引起腦震盪(McCrea,Hammeke,Olsen,Leo和Guskiewicz,2004年)。 谷輪(2010年)進一步指出,每1000名運動員中有3.4個在校際比賽或實踐中遭受腦震盪。 由於與運動有關的腦震蕩的記錄越來越大,公眾意識也有所提高。 因此,至關重要的是,諸如體育主管,教練和體育教練等高中官員都意識到管理腦震盪風險的常規護理準則,以減少潛在的訴訟。 這些準則的主要來源可以在州運動協會政策中找到。 目前,所有50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都制定了與運動有關的腦震盪法(Weinberger&Briskin,2013年)。 但是,大多數州法院表示不願司法干預州高中體育協會與其成員學校之間的合同關係(Mitten,2014年)。 法院還認為,他們沒有最佳地位來決定體育糾紛,而是將運動監管機構和自願協會推遲根據自己的規則做出決定(Indiana高中體育協會訴Carlberg,1997年)。 此外,Crane訴Indiana高中體育協會(1992)提出,應發布國家管理機構的規則,解釋和應用,以向其成員學校,學生和父母提供常規的護理指南。 關於管理與運動有關的腦震蕩的州高中體育協會政策的研究結果表明,不存在超過70%的高中體育總監的腦震盪教育政策(Miller&Ammon,2017年)。 但是,將近75%的教練被要求審查腦震盪信息或遵循全國高中協會聯合會(NFHS)設定的標準。 幾乎有65%的州政策要求獲得許可的醫務人員(例如團隊醫生)進行最終的腦震盪診斷。 令人不安的是,超過5%的人沒有指定對誰負責最終腦震盪診斷的政策。 在描述腦震盪協議的類型時,有48%的人沒有表示比賽期間要遵循的任何類型的腦震盪協議。 但是,遵循NFHS政策指南的22%。 儘管近50%的州政策未指定返回播放指南,但36%遵循NFHS政策指南。 令人震驚的是,一項國家政策允許一名腦震蕩的高中運動員在24小時後重返比賽。 最後,58%的政策表明,只有醫生才能提供最終批准,以返回高中運動員參加比賽。 Crane(1992)的法院規定,州高中運動協會的所有政策必須明確,明確,根據其合法目標進行合理的解釋,並始終如一地應用。 顯然,關於腦震盪管理的高中國家政策並非如此。 如果沒有實施常規準則來管理腦震蕩的風險,就存在將腦震蕩的參與者置於增加其更大傷害的情況下的情況,從而增加了對學校訴訟的可能性(Kleinknecht v。 葛底斯堡學院,1992年; Osborne&Ammon,2012; Pinson訴田納西州,1995年)。 理想情況下,實施和執行教育,預防和批准返回比賽的標準應為相對於患有腦震蕩的運動員提供更高的常規護理體育計劃。 儘管知識本身並不等於適當的行動,但處理腦震盪事件的國家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實施將為高中運動員的腦震盪事件創造安全文化。 參考 Copeland,J。(2010年2月23日)。 新數據表明大學橄欖球腦震盪率的轉變。 從…獲得 Cranev。Ind。HighSch。 體育協會,975 F.2d 1315,1326(7thCir。1992)。 印第安納高中體育協會訴卡爾伯格案,694 N.E. 2d 222,1997Ind。Lexis230(Ind。1997) Kleinknecht訴Gettysburg College,989 F.2d 1360(3dCir。1993)。 McCrea,M.,Hammeke,T.,Olsen,G.,Leo,P。和Guskiewicz,K。(2004)。 在高中足球運動員中未報告的腦震盪:預防的影響。 臨床運動醫學雜誌,14,13-17。 Miller,J。&Ammon,R。(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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